一、签证所需资料: | | | | | | | | | | | | | | 户口本中所有页均须复印;集体户口须提供集体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 |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为申请人开具的个人在职证明原件一份(在职人员) | | |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在职人员) | | | | 以下财力证明中,个签至少提供2项,越多越好,(团签至少提供一项财力证明) | | | b 本人名义下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本人名义下汽车行驶本复印件一份、或其它能证明财产的材料 | 至少提供1样!若提供夫妻另一方名义下的资产,还须提供两人结婚复印件一份。 | | 申请人本人的半年以上银行流水对账单或完税证明(需体现年收10万元以上——个签标准) | | | | |
二、特别说明: 1. 此签证停留期不得超过15天。有效期三个月,停留期即为申请时所递交的往返程日期。 2. 申请人不能以观光的名义申请商务、探亲访友目的的签证。 3. 申请人获得签证后要按照约定的日程、住宿、航班来执行,并按时返还护照原件及往返登机牌原件,配合旅行社销签。 4. 若申请人擅自更改行程或在当地开展商务活动或探亲访友,领馆将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5. 签证获批后,若因各种因素不能按时前往日本者仍需将护照原件返还本社进行消签。 注意事项:除以上资料外 送签前需要定好机票和酒店
三、免责声明: 1. 我协会为日本驻华使馆指定的签证代办机构,您的签证申请是否通过,完全由日本国的签证官根据您递交的申请材料独立判断,本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的干预或交涉;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协会都不承担由签证申请结果而导致被追溯任何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2. 资料的真实性是使领馆审核的最关键的因素之一,请申请人确保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 3. 我协会在收取申请人资料后,经二次审核发现不符合签证申请资格的,保留作出不受理申请人签证申请决定的权利; 4. 有关签证资料上公布的签证有效期和停留天数,仅供参考而非法定承诺,一切均以签证官签发的签证内容,为唯一依据。 5. "6个工作日出签"为使馆签发签证时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时间;若遇特殊原因如政治干涉、假期、使馆内部人员调整、签证打印机故障等,则可能会产生延迟出签的情况;本协会相关的处理时间信息仅供参考,非法定承诺。
四、日本领事馆受理签证的领区划分: 1. 日本驻华大使馆(北京):北京市,天津市,陕西省,山西省,甘肃省,河南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2. 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 3. 驻广州总领事馆:广东省、广西省、福建省、海南省 4. 驻重庆总领事馆: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 5. 驻沈阳总领事馆:辽宁省(大连市除外)、吉林省、黑龙江省 6. 常驻大连办事处:大连市 7. 驻青岛总领事馆:山东省 8. 香港领事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下几页为申请表等模板可自行打印填写
|